杨某某组织偷越国境罪
本文作者: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:2022-04-20 11:40:26
被告人杨某某在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因在缅甸承包工程,多次组织农民工偷越国境进行建筑工程施工,组织偷越国境人数达到20人以上。杨某某后在公安机关的通知下,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,并如实供述案情。杨某某被检察机关以组织偷越国境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。
案件争议焦点: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杨某某的犯罪情节和后果,能否适用缓刑。
辩护思路:从本案的案情上看,杨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罪名成立,只能从减轻情节方面为被告人辩护,力争为被告人判决缓刑。
判决结果:该案经过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杨某某犯组织偷越国境罪,鉴于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,并且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是为了建筑施工,犯罪情节和后果较轻,对杨某某判决三年有期徒刑,缓期三年执行,并处罚金10万元。
办案体会:按照杨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,起刑在7年以上,只能从犯罪的减轻或从轻方面辩护。辩护律师通过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,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是为了建筑施工,并非为了从中牟利或在国外从事违法犯罪行为,犯罪情节和主观恶性相对较轻等方面为被告人辩护。提供辩护人的努力,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,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三年有期徒刑,缓期三年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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