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易某某与黄某某、林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

本文作者:超级管理员   发布时间:2022-04-06 11:38:43

2014年易某某与泸州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生装修合同纠纷,经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,判令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万元及利息。后因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无财产执行,被法院终止执行。2016年,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黄某某、林某,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公司注销。易某某于2020年10月得知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注销,债权无法得到实现,易某某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起诉,以公司清算组未通知申报债权为由,要求某酒店公司有限公司的股东黄某某、林某承担公司清算责任,赔偿损失费用100万元及利息。  

案件争议焦点:公司股东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  

案件代理思路:公司股东承担清算责任的前提是公司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,给权利人带来损失。在本案中,易某某应证明公司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清算的法定通知义务。  

案件结果: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后,认为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公司清算后,只剩余3000多元,判令黄某某、林某承担3000多元的费用。易某某不服一审判决,向泸州市中级人民上诉,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。该案经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,依法改判为由黄某某、林某向易某某支付赔偿款100万元及利息。  

办案体会:涉及公司清算的案件,首先要有证据证明负有公司清算义务的人员有违反公司清算的义务,其次要证明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。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,必须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,如违反公司法的规定,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