温某某与赵某某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
本文作者: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:2022-05-05 11:43:02
2011年5月温某某与赵某某签订《合作协议》,约定共同投资设立公司经营地产项目,双方各占50%的比例。双方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利润,双方于2013年6月签订预分配协议,约定双方预分配660万元。预分配协议签订后,温某某向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预分配协议无效。
案件争议焦点:双方签订的预分配协议是否侵犯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。
代理思路:作为代理被告赵某某的律师,主要考虑该协议签订的性质是普通的合伙分配协议,还是公司决议分配利润,应从两种协议的签订程序和效力方面做好应诉工作。
案件结果:该案经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和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,认为双方签订的预分配协议符合公司法中股东会决议的形式,该协议合法有效,驳回了温某某的诉讼请求。
办案体会:通过办理该案,体会到律师应对诉讼时,应从各个方面应对诉讼,做好各个方面的准备工作。作为涉及到公司法方面的协议,应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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